新《法官法》背景下
法官人身安全保障路径设计
一、缘起:法官人身安全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法官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但一些法官无端遭受他人指责、侮辱、谩骂、甚至殴打、杀害等情况还是频频发生,这不仅是公然的藐视司法权威,也给每位认真依法履职、全心为民的法官带来十分沉重的心理负担。如何才能保护好每一位法官的人身安全,这一个被询问了多次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以十起法官遭受侵害典型案例凸显现状
笔者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典型案例”作为关键词在各搜索网站上进行检索,共找到法官遭遇人身侵害的案件大概七十多起,经筛选,选出十起典型案例,该十起典型案例发生时间近且所涉法院均不同。笔者欲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中总结出法官群体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案件的特征(见表一)。
表一:十起法官人身安全遭受侵害典型案例情况
序号 |
案例事项 |
侵害 对象 |
侵害 主体 |
发生 场域 |
实施 方式 |
产生原因 |
1 |
永定区江某某诬告陷害法官案 |
案件承办法官 |
案件当事人 |
法院 |
捏造法官虚假事实进行举报,意图使法官遭受处罚 |
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 |
2 |
高淳区张某威胁、恐吓法官案 |
执行法官 |
案件当事人的亲戚 |
法官工作地 |
言语威胁 |
不满意执行方式,不愿意腾退房屋 |
3 |
四川省杨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
执行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 |
案件当事人及亲属 |
案件当事人居住地 |
殴打 |
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 |
4 |
广西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被杀害案 |
退休法官 |
案件当事人 |
法官居住地 |
持刀杀害 |
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 |
5 |
辽宁省浑南区人民法院王法官被侵害案 |
案件承办法官 |
案件当事人 |
法院门口 |
先多次言语辱骂,后驾车冲撞 |
对判决结果不服 |
6 |
南通市陶某侵害案件合议庭成员案 |
参审的人民陪审员 |
案件当事人 |
人民陪审员居住地、工作地 |
威胁、恐吓 |
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 |
7 |
资阳市某地业主干扰法官履职案 |
案件承办法官 |
案件当事人 |
案件当事人居住地 |
暴力抢夺涉诉案件卷宗以及法官证件,煽动围观群众辱骂法官 |
认为自身利益收到侵害 |
8 |
泗阳县王某某、李某某殴打法官案 |
案件承办法官 |
案外人 |
法官工作地 |
言语威胁、殴打 |
打击报复 |
9 |
上海市青浦区王某恐吓法官案 |
案件承办法官 |
案件当事人 |
法院、法官居住地 |
书写恐吓信 |
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 |
10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春梅法官被杀害案 |
行为人所涉案件承办法官同事 |
周法官同乡及校友 |
法官居住地 |
持刀杀害 |
行为人请求周法官给其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被拒绝,遂心生不满,进行报复 |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法官司法裁判的法定性与当事人诉讼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冲突导致法官履职具有高风险性,但当事人伤害法官的情形却不尽相同,有的侧重实现自身不法诉求,有的侧重情绪发泄,只有真正掌握到法官遭受侵害案件的特征,才能有的放矢,从根源上解决,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二)法官遭受侵害案件具体特征
从实施方式看,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有枪击、刀砍、棍棒殴打、泼硫酸、车撞等暴力行为,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直接伤害法官人身安全,达到发泄自身情绪的目的。有侮辱、诽谤、诬陷、威胁、恐吓等形式的非暴力行为,当事人欲通过该种方式使承办法官产生害怕心理,从而实现自身不当诉求。除此,还有跟踪、尾随等软暴力行为,当事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给承办法官人身安全带来威胁,意图使承办法官为保护自身安全而放弃追究其责任。
从发生场域看,行为人侵害法官的地点是不可控的,没有任何规律性可言,有的是在法院或者法官工作地,但也有部分侵害行为发生在法官居住地。
从针对对象来看,一是侵害对象不是固定的,现在不仅是法官在履职中容易遭受侵害,退休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等也是当事人侵害的对象。二是侵害法官的主体除了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以外,案件各方当事人的亲属、案件利害关系人、人民法官的熟人这些也常是侵害的法官主体。
从产生原因来看,当事人侵害法官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当事人事认为自身利益未得到应有保护,但更多的是因为判决内容未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当事人内心产生落差,从而出现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除此,还有少部分人仅是出于一种报复心理而对法官实施侵害。
(三)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现行制度规定
2019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于法官人身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针对责任主体、保护方式,规定了“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妨害司法罪”章节,对干扰诉讼活动、妨害司法秩序等行为设置了罪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对影响法庭秩序行为如何处置作了相应规定。
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规定还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如《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17条“保障司法人员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第19条“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职责。
为保护法官群体人身安全,国家新增了许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国家要求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积极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很多人乐观的认为,有了法律明文规定并且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法官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应愈发和谐,但实际上却是法官遭受侵害的极端案例越来越多,群众对司法权威愈发不尊重,不禁引人深思。
二、厘清:法官人身安全保障路径运行困境成因分析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的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的角度来保障法院人身安全,事实上,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仍然面临许多现实困境。首先法官受侵害的事件发生场域广、突发性强,现行大部分关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法官的保护区域局限于法院,法院外的保护力度较低。其次法官人身安全隐患持续时间长,安全防范预警难以到位。再是当事人采用侮辱、恐吓、辱骂等非暴力行为或跟踪、尾随等软暴力行为侵害法官的行为违法成本低,而且缺乏保障措施,就算需要处罚,处罚力度也比较小,不能达到威慑当事人并使之不再实施违法行为的目的。最后是大部分法院设立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未完全得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想保护好法官履职人身安全,就需要我们厘清运行困境的成因,进一步明确努力的方向和重点。
(一)法官职业具有高风险性
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处于各种矛盾纠纷的中心,这也常使法院成为群众情绪的发泄点,法官群体也身处各种社会纷争的漩涡之中。法官对于案件的裁决直接决定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归属或者重大的人身权益,胜诉或者败诉对当事人而言关系重大,当事人情绪往往显得比较激动。根据统计,法官遭受报复的案例中大部分施害者为年龄较长、学历、收入较低等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往往诉讼能力并不强,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保全或者提供证据,也不能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从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增高。而在此种情况下,他们会选择把自己败诉的原因归咎于司法的不公、法官的错误裁判,从而做出偏激,甚至伤害法官的行为。
另外,在一定程度上法院还是存在对哄闹、冲击、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或者对打击报复法官的行为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缺乏长期预防的机制,缺少对打击侵害法官安全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违法后果的宣传。在遇到当事人与承办法官发生缠闹事件时,多数法官为了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往往都选择先息事宁人,不及时采取各种必要且合理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这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一些当事人就利用法院、法官“怕出事”的心理,动不动就使用上访缠诉 、暴力抗法或者对法官进行辱骂、殴打等方式预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
(二)法官自身素养不够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要求其应具有相对扎实且深厚的职业素养,必须拥有相应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能够对案件全过程进行深刻法律分析处理的能力和正确的逻辑判断力,能够熟练的运用这些基本能力,才能准确公正的裁判每一个案件。但目前较多法院法官素质还是存在不足:一是缺乏系统专业的学习,对法律理解可能有偏差。以A市B县人民法院为例,在B县法院,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级证书,任五年及以上法官助理再通过法官入额遴选后才能任员额法官。但目前,该院法官大部分是早年取得审判员资格而直接得到任命的老法官,办案经验虽然丰富,但就新修订的法条未经过系统专业的学习,办理案件大多依据以往办案经验,对法律理解可能出现偏差,容易出现瑕疵案件,甚至错误案件。虽然有途径可以救济,但裁判错误会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导致一些当事人出现不理智的行动。二是部分法官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存在“官本位”思想,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造成当事人与法官形成对立关系。而且现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法官办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这对司法权威是一种严重的损害,给社会大众一种“有钱、有人就能胜诉”的错误引导,让他们认为法院已经不再公平正义,这也使得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官会存在私心,不会居中裁判,一旦出现裁判结果不符合自己期待的情况时,就认为是法官有所偏袒、裁判不公,然后把所有负面情绪都宣泄到法官身上,选择采取非法、非理性行为进行报复。
(三)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法官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侵害,还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原因是法院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1.法警队伍数量配备不够,机动人数太少。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法院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积极发挥保障法官办案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作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司法警察在法院政法编制数中占比为8%—12%,但该比例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就A市B县法院来说,B县法院现有司法警察15人,虽然达到了配置比例,但随着司法警务任务的增加,实际中法警队伍人数经常捉襟见肘。首先,刑事案件中需配备大量警力押解和值庭,除此司法警察还有着安检、警卫庭审、维护法庭秩序等任务,相关安排十分紧凑,当出现工作重叠的时候,有限的警力根本满足不了需求,更别说还需要投入警力保护法官及近亲属。其次,大多数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派出法庭没有条件配置法警,一旦发生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采用暴力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法官与书记员很难控制局面。
2.法院安检硬件设施配置不全,安保措施落后。要打造安全硬件设施,每一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今法院以审判为中心,所有的经费要先行满足审判需求,在保障无纸化办公、语音录入、疫情防控等经费要求后,大部分法院的经费已不能满足安全保障的硬件需求。这就导致现在许多基层法院硬件条件依然较差,仅有简陋的安检设施,缺少应急的防暴设施。甚至有的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仅仅只有一两间办公室,审判区与办公区都没有隔离,也没有安装录音录像及通讯设备等,当事人可以随意进出,这些都是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
(四)制度设计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作了规定,但存在制度缺憾,保障法官人身安全仍困难重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目前比较完备的一部专门规范管理法官群体权利保障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法官群体在履职期间依法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官及其近亲属若遭受侵害要如何救济以及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要如何处罚等,但由于立法位阶比较高,大多数均为宽泛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如:面临危险,法官或其近亲属申请保护的具体程序;对于当事人行为的危险性应如何判定等问题无细化规定,直接导致《法官法》部分内容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困难。《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虽然对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措施进行了比较详实的细化,也把法官的近亲属作为了需要保护的对象,但由于其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而且大多数为“口号”性规定,可操作性也不高。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均对正常法庭秩序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在法庭内当事人扰乱正常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置作了相应规定,但在法庭外干扰法官正常办公甚至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却无相关制裁的规定。在法庭外,就算是在法院接待室、立案窗口法官受到辱骂、威胁等,不能适用上述条款。现实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因对庭审过程不满意而在法庭外大吵大闹的情形,而且还得不到处罚,这使得他们愈发嚣张,甚至出现在法庭外推搡法官的情况,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另外,扰乱法庭秩序罪系公诉罪名,如果行为人扰乱法庭秩序,要先由公安进行立案侦查,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间周期较长,不能很及时有效的保护法官安全。对于法官群体履职安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同普通大众一样,但法官群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要接触更加复杂的人群,面临的风险比普通大众要高。很多法官因为其职业受到了当事人的骚扰,甚至其家人也受到当事人的侵害,故亟需制定法律条文对法官及其家属进行保护。
三、追问:保障法官履职人身安全的必要性分析
法官行使审判职权,代表着司法权威。如果法官长期处于一种担惊受怕的环境氛围,法官群体工作的积极性会大大减弱,并且还会让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陷入错误的理解和认知,形成消极的价值风向,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所以要高度重视法官安全问题。
(一)保障法官履职安全,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需要保证其中立地位,如果不能保护其人身安全,容易使他们成为司法中弱势方,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时,会掺杂其他外在因素,这样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官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经常受到威胁,那他在面对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时,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自身的安全,那何谈保障被害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受到直接伤害,势必将影响到法官的职业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所以对法官自身履职安全的有效保障无疑是必须要做的,这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前提。
(二)保障法官履职安全,有助于净化法官工作环境
当前我国长期开展普法教育,全民法律意识较之前有着较大的增强和提升,但是经过系统性学习的人还是比较少,大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大多来源于一些短视频UP主的片面解读或者是朋友、亲属的转述,在认识上还存在狭隘,不能充分分析法律适用的条件。当自己的利益未能达到自身所期望时,会怀疑是不是法官存在不公正,通过上访、闹访甚至言语威胁法官,这严重扰乱了法官正常开展工作的环境。当事人反反复复的骚扰行为,会让法官群体心厌倦心态,丧失对工作的热情与追求。所以,要切实保障法官群体的人身安全,解决他们正常行使审判职权的后顾之忧,营造出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保障法官履职安全,有助于促进法官队伍精英化
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精英化的专职法官队伍是新形势下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尽快实现这一目的,法官岗位首先要具备强大的市场吸引力,符合法治人才的期待。但是,就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法官岗位本身属于高压力、高强度、竞争性强的工作,就拿某市基层法院来说,每位员额法官一年需办近三百件案子,加上各种案件审理报告、案件讨论会,不加班根本不能正常推进工作,但是其福利待遇与其他工作相比较没有优势。所以法官岗位和其他岗位相比对现在的年轻人的吸引力本就不大,如果法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那更多的年轻人会对法官岗位趋之若鹜,无疑不利于法官队伍建设。所以保障法官履职人身安全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不仅是为了能使法官集中精力钻研疑难案件,提高业务水平,更好的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也是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法官团队,助推法治国家的建成。
四、提策: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障路径设计
法官是维护社会大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侵害法官的行为,系对法治的挑战,必须积极探索应对之策遏制此类情况。
(一)短期—做好日常防范,落实保障举措
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应以防范为主,要主动探索构建法官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日常工作中,可以通过所办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举动和言语表达来分析他的性格特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过往经历和与其沟通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作出报复性举动的可能。所以对风险提前甄别,进行针对性防范,是很好的方式以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1.建立应急预案,建设事前预防机制
对于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不能局限于案件发生后的对施害人惩戒,还要注重对侵害行为进行预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予以学习。工作中如果从当事人言语表达、行为举止中甄别出危险信号,要立即采用应急预案,对案件承办人进行保护。同时与当事人所在村社(居委会)取得联系,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动向。另外,要高度重视投诉法官的系列问题,在接到对法官的投诉举报后,不是直接推脱包庇法官,也不是为尽快解决纠纷、照顾当事人情绪直接处罚法官来使矛盾加剧,需严格按照程序处置,查清问题原因,从根源上解决。最后,当法官遭受侵害、威胁的情况,不能仅着眼于对施害人作出惩罚,还应注重给予法官物质支持,解决法官们的后顾之忧。
2.实行判决回访,加强心理疏导
就目前发生的法官遭受侵害典型案例来看,当事人采取极端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法官判决错误,只要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就觉得法官主观上存在偏袒某一方的想法,没有公正的作出判决。虽然法律是客观公正的,但人民群众在适用法律时往往会片面截取有利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如果判决内容没有达到自身预期目的,就很保守最初的理性,会怀疑判决的公正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适当改进自己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方式,要选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表达方式进行释法明理,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时,要始终保持耐心细致、平易近人的态度,尽量舒缓当事人的情绪,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判决内容或判决依据,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另外在判决书中需引进说理部分,提高判决书质量,同时常态化开展判后答疑,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回访。法院专门设置一个窗口,抽调经验丰富的法官作判后答疑,不仅是告知判决内容,更重要的是给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告知裁判依据,让当事人清事实、晓法理,从内心上接受判决内容,减少矛盾。同时信访窗口人员要对到访人员做到心中有数,通过排查信访事项甄别当事人潜在危险性。大部分缠诉、闹访或者有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存在心理障碍或问题,可结合实际适当引入心理疏导,运用心理学的技巧对当事人心理矫正,进行情绪疏导,彻底解决问题。
3.加强法制宣传,公布典型案例
随着当代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介关注着法院工作,司法越来越透明化。据统计,我国现在有部分法院对维护法官的安全案例进行公布,取得了良好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对自己辖区内典型案例收集整理, 内容包括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正确的价值导向,整理之后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也可将典型案例通过小剧场的方式进行还原在各种短视频平台播放,指出哪些行为属于侵害法官履职安全,曝光对侵权人的处理后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度大的特点,发挥法律指引作用。另外可利用开庭、巡回法庭等时机,加强法制宣传,告知人民群众伤害法官、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后果,以案明法、以案普法,让人民群众知晓,如果干扰法官正常行使职权,或者伤害法官,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从而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二)中期—注重程序衔接,强化制度执行
1.优化基础设施,落实法院内部安保机制。
在优化设施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那些条件简陋的派出法庭,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确保能有独立的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有条件的还可以规划专门的区域用来接待当事人,并且实现监控全覆盖。安检人员需对到庭人员仔细检查,控制人员流量,对有对立情绪、偏激易冲动的当事人要重点观察,提前进行疏导或者劝返;同时要建立来访人员台账,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掌握来访人员动态,提前了解来访人员到法院要找什么人,做什么事,防患于未然。探索法官集体居住的可能性,在职法官、退休法官由法院统一安排,居住在同一小区,同时配备专门的安保队伍,重点场合安装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对来往小区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登记,控制住人员流量,遇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
其次优化法警队伍配置方面,可以视情况招录辅警,采取新老搭配的工作模式,结合干警的业务知识、技能本领科学分配岗位,切实满足门岗安检、刑民事庭审维护、派驻法庭、派驻执行局等警力配置需求。要明确法警队伍的工作重点,派驻法庭干警的重点是安检、庭审保障工作,派驻执行局干警的重点是配合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抗拒执行等突发性事件等,针对工作重点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法警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
2.开展风险评估,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积极探索制定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方案。在受理案件时,由立案窗口的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当事人过往经历综合分析,根据当事人的潜在危险程度将当事人进行分类,对当事人爱推诿扯皮、具有暴力倾向,或原被告矛盾尖锐等案件进行重点防范。承办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审判人员可以依据人身保护方案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请求给予保护,分管领导评估危险程度后报院长审批。另外,基层法院法警力量有限,很需要联络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法院应积极与公安机关开展协调,搭建联动平台,形成安保合力。一是由公安机关安排警力对法院机关及派出法庭周边进行寻访巡查,加强对可疑人员和车辆的检查,有效震慑违法活动。二是当法院机关、派出法庭出现突发事件,存在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警情时,公安机关可以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3.注重理论素养,建立司法人员培训机制
首先,法官要始终秉承公正司法,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依法行使审判权,自觉抵制诱惑,树立起司法在社会大众心中的权威,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首先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提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庭审、撰写法律文书等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避免因错误裁判而与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次要经常安排法官开展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一是注重法官安全意识的培养,组织法官认真学习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测,提升自我保护的警惕性。二是选择部分法官遭受人身侵害的典型案例进行情景模拟,联合公安机关传授各种规避风险的技巧,从而确保在面临危险时,法官们能沉着应对,减少伤亡。
4.畅通维权渠道,切实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功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办、国办下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实施办法》要求,要对干扰阻碍法官正常履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官人身权益保障规范体系—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运出现。它是法官权益遭受到侵害后的一条重要救济途径,也能减少法官群体被无故侵害的情况,所以不能只是简单的出具一个文件或者方案,而是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分工明确,切实发挥出其职能作用。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要追求实效、寻找实招,切实承担起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的责任。可以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组,当法官遇到人身安全问题时,先由其个人向部门庭审申请救助,部门庭室对事件进行评估后报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报院党组会,院党组会决定后,可以视情况安排法警队对法官上下班进行贴身警卫,并及时同法官居住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协助保护法官家属。除此,还要对本院法官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梳理各项保障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措施科学有效,保护落地落实。可建立法官年度体检全覆盖,适当增加体检项目,建立有针对性健康干预机制;可探索实行“正名制”,积极为遭受不实举报、投诉且造成负面影响的干警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可设立心里咨询室,聘请心理咨询师定期到法院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可牵头成立“法官权益保障日”,发布《法官职业人身安全风险防范提示》,开设“法官职业风险防范”讲座等,提高法官自我防范的意识;可定期向社会大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普遍知晓妨碍诉讼秩序、侵害法官权益的严重后果以及惩处侵害行为的法律依据,明确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通过持续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早日成为全社会共识。
(三)长期—完善法律规定,强化顶层设计
要加大对法官的保护力度,在法律规定上必须有所体现。
第一,对于新修订的《法官法》,就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部分,法律条文仅进行模糊的概述性规定,多见委托立法、复述性表述,部分条文主体未规定明确,还缺少具体的操作步骤,缺乏执行性。因此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操作细则,一是要明确申请保护程序。如果法官感觉自己或者家人有被侵害的可能性,可向人民法院、公安部门申请人身保护,有关部门应做好应对工作。对可能出现的侵害法官及其家人具体情形,进行深入研判,按照事情轻重缓急分类细化防范措施,针对性的保护法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二是完善法官受侵害后的补偿机制,如果法官受到当事人侮辱、诽谤,不能简单的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以视情况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有不良影响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公开道歉。法官因履行公务遭受侵害而致伤残的,应当根据法官的伤残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帮助。最后是要加大对法官个人信息的保护,法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失密泄密,若发现有人故意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给法官带来困扰的,应当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研究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法官的执行工作进行专门规定。强制执行系直接对被告、被告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扣划等强制措施,执行法官在法院外开展执行工作时经常因不理解而遭受反抗,严重时甚至威胁自身安全。而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未起到威慑作用,现亟需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强制执行程序、法律依据,细化拒不配合强制执行、侵害执行法官人身安全所承担的责任,保障执行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是如果行为人在扰乱法庭秩序时,造成法官、法官助理等司法工作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需要引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拟制条款,确保行为人的行为均能得到规范。二是提高扰乱法庭秩序罪法定刑。扰乱法庭秩序罪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造成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结果作为构罪条件,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该刑期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如果想要社会大众真正对法官尊重、对法庭敬畏,就需适当地提高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定刑,增加行为人的“行动成本”。三是要拓宽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时间和空间。可以把在法庭外干扰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拟制为扰乱法庭秩序,如干扰文书送达、笔录签订等。
第四,增设“恶意侵犯法官人身安全罪”。目前对于伤害法官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把侵害法官群体当成一般人员受到侵害的案件进行处理,没有体现法官身份的特殊性。法官群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一名普通公民。此时,对法官进行侵害亦是对司法权威、对国家的一种伤害。法官群体的特殊性就应该由国家给予特殊保护。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侵犯法官人身安全罪”,或者在现有罪名中把法官和法官家人作为特殊对象予以保护,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让社会大众明白国家对法官及家人人身安全的重视,让那些试图伤害法官及家人的当事人感到忌惮,确保法官可以更好得履行法定职责。
五、结语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群体逐渐成为了特殊群体,其职级晋升、福利待遇均有了比较科学有效的规范,但履职人身安全保障却仍然存在众多问题,近年来发生的马彩云、周春梅等法官遇袭事件,敲响了加快保障法官履职人身安全的警钟。为加快实现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解决法官公正履职的后顾之忧,加强对法官及家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刻不容缓。
(作者: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