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安岳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五个严禁”规定》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院《诉讼收费“五个严禁”规定》要求,以实现一人一案一账号目标,达到日清月结,账目、账款、票据、案号、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相符。坚持多元化专项检查方式,集中力量和时间再次开展诉讼收费等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范围
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含非诉审查)、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案件执行费、案款。
三、专项检查内容
(一)执行诉讼收费“五个严禁”规定情况
1.是否存在超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取送达费、邮寄费、租车费、燃油费、差旅费等费用问题;
2.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提高或降低收取案件诉讼费用问题;
3.是否按我院《关于执行诉讼费用司法救助规定的具体办法》(资安法〔2016〕44号)规定办理诉讼费用减、免、缓交手续;经批准缓、减、免交的诉讼费是否在结案时收取或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4.是否存在不开票收费或打“白条”收费及收费不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问题;
5.是否按规定退费,退费手续是否齐全;
6.是否存在由办案人员直接经手收取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
7.是否建立部门诉讼费台账。
(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情况
1.2016年案件款清理后,是否兑现完毕;
2.执行款的收付是否逐案登记,是否建立明细账;
3.由本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是否指定专人负责,逐案登记;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是否每月核对。
4.是否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是否一一对应;
5.发放执行款,是否采取转账方式。
(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情况
2017年1月以来,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是否强制其缴纳。
四、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
牵头领导: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永友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肖 阳
牵头部门:县纪委派驻县法院纪检组、监察科、诉讼服务中心、办公室(财务室)
协办部门:民事审判第一庭(交通事故合议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庭)、审判管理中心、刑事审判庭、办公室、各人民法庭。
五、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自2017年10月9日开始,11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10月9日至16日)。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在10月10日前对照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安排。于10月16日前将自查台账交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科)。
(二)整改落实(10月17日至20日)。各部门要针对自查梳理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倒排时间、整改问题,完成一件销号一件。于10月21日前将整改台账和专项检查自查情况书面报院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科)。
(三)专项检查(为期一个月)。院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采取查看台账资料、随机抽查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对各部门专项自查梳理、整改情况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担负起诉讼收费等工作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分管(联系)领导要认真履行从严治院的政治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实效。党组将把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对在专项检查中应付了事、搞形式、走过场,该发现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瞒报、漏报或者整改不彻底的部门,予以严肃问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抓好组织协调、统筹推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专项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分管(联系)领导为责任领导,应当督促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注重治理实效。本次执行检查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相关业绩考核和目标考核。各部门要着重在抓问题整改上狠着力,在形成长效制度机制上做文章,在规范诉讼费等收取上见成效。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注重实际效果,坚决防止思想不重视、工作走过场、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等问题。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将对整治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问题隐瞒不报的严格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以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专项检查有序推进、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