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资阳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规范律师入驻法院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在接待处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大局,积极引导、劝导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客观看待案件事实,正确理解法律适用,做好劝导服判息诉教育工作,努力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
第三条 法院司法调解中心为律师入驻法院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联系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律师入驻法院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实行轮流值班工作制,司法调解中心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公示值班律师名册和值班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中立。律师在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尊重信访人意愿,不误导、不偏袒;
(二)依法据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
(三)促进和谐。律师应以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正确引导信访人维护合法权益;
(四)无偿公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工作职责
第六条 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时参加定期的信访值班;
(二)接谈信访群众。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解答法律咨询;
(三)评析息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开展释法明理。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建议法院举行公开听证;
(五)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六)引导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七)对涉诉信访接待中发现的信访隐患等重大事项,及时向法院和司法局报告;
(八)帮助申请援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帮助其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第七条 法院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信访人的释法劝导工作;
(二)为入驻律师设置专门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安全保障;
(三)为律师全面、客观介绍案件情况,提供信访事项相关材料,对律师查阅、复印卷宗等合理要求提供便利;
(四)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沟通交流、反馈意见;
(五)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且符合法定情形或条件的,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六)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七)协助司法局加强对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对来访的当事人,由司法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其到律师工作室,由律师向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接访律师填写《接待登记表》,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案号、具体诉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信息。
第十条 对登记的涉诉来访案件,分三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过评析,认为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
(二)经过评析,认为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法院提出建议,由法院依法处理;
(三)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五、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业道德,对接触到的涉密事项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律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法院司法调解中心要加强与司法局、入驻律师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做好涉诉矛盾纠纷的风险预测与研判评估工作。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