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便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杜绝“走读”现象,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庭应当坚持工作日驻庭上班和夜间值班制度。
第二条 工作日驻庭上班是指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工作日在法庭办公办案,但因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巡回办案、参加会议等工作需要离开除外。
第三条 夜间值班是指两个连续工作日期间的夜间应当实行值班制。
第四条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时间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法庭,确须离开的,应当至少安排一人在法庭值班。
因工作需要须全体人员离开的,应当事先告知驻地党委,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书面通知,通知应包括外出地点、归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法庭负责人离开法庭所在辖区,应通过内网书面报告联系领导;离开本县辖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内网书面报告联系领导及院长,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前述报告应当报监察科备案。
第六条 法庭全体人员外出离开本县辖区的,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内网书面报告联系院领导及院长,经同意后报监察科备案,方可离开,并应当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并在返回后二个工作日内补充报告。
第七条 人民法庭应当坚持夜间值班制度,在值班日至少安排一人值守夜班。并应当编排夜间值班表,建立值班台账。值班人员应当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第八条 建立驻庭值班督查制度。成立纪检组(监察科)牵头,政治处、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督查组,负责驻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驻庭值班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发现脱岗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