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审判组织、院庭长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依法依规进行审判管理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立案行政专业法官会议、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各专业或者关联专业领域的案件可以提交相应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邀请其他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加。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实践工作;
(三)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按照审判委员会要求对疑难复杂案件先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
(四)促进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信息交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第四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分管院领导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组成人员,其余组成人员由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后,提请院长研究确定。
各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根据法官变动情况即时调整。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准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不得无故缺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经主持人同意,并应当提供研究案件的书面咨询意见;
(二)认真研究案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签署会议记录,确认所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提请讨论案件的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分管院领导也可以委托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需要跨专业领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报院长同意后指定一名分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
(二)充分保障各成员自主发表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全体成员围绕焦点深入展开探讨,认真总结与会人员达成的共识;
(三)签署会议记录,确认咨询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时,会议实到参会人员需超过本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且最低不得少于5人。
提交讨论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提交讨论事项的经办人应当参加会议,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通知与讨论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讨论跨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法律适用问题,也可以邀请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研究的其他审判部门法官参加,或者邀请非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列席。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固定于每周四下午召开,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临时召开的,由庭室团队负责人报请担任主持人的院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机关各业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审判辅助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相关工作,并报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议案,进行形式审查;
(二)按照主持人要求,通知参会人员;
(三)会议材料发送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会前审阅;
(四)记录会议全过程,形成会议笔录,出具咨询意见,并提交与会成员签字;
(五)跟踪审判人员采纳咨询意见的情况;
(六)每月向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报送当月专业法官会议召开次数和主要内容的报表,以及审判人员采纳咨询意见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系列案、系列案首案、新类型案件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本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动依职权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综合业务部门认为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类案审判指导意见;
(二)相关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
(三)审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四)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独任庭、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不存在分歧的;
(二)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合度较高,先行讨论必要性不大的;
(三)确因其他特殊事由无法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十五条 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合议庭、独任庭或者经办人员应当经庭长同意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庭长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提请讨论案件的审判人员应于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前3日,通过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定工作人员将需要讨论案件的材料发送给参会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第十六条 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庭应在会议召开前准备简明的审理报告,报告一般包括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评议意见、需要讨论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等。拟讨论议题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主持人可以要求独任庭、合议庭提交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或报告。
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项,经办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准备事项材料,材料一般包括事项内容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背景、文本结构、争议条款、主要创新、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等。
第十七条 主持人应当在会前审查会议材料并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律适用已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已经讨论且没有出现新情况,或者其他不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不召开会议,并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督促或者建议独任庭、合议庭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主持人决定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按照下列规则组织讨论:
(一)独任庭或者合议庭作简要介绍,包括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意见及分歧;
(二)参加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列席人员发言;
(四)参加人员按照法官等级等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明确意见,法官等级相同的,根据任职资历确定发言顺序;
(五)主持人视情况组织后续轮次讨论;
(六)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供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参考。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及时复议;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或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或独任庭、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庭、合议庭复议情况,以及院庭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员应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发表的意见,全体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参会人员对与本人发言不符的会议记录可以修改,修改记录应当全程留痕。参加人员会后还有新的意见,可以补充提交书面材料并再次签字确认。
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会议记录原件应归入卷宗副卷,事项会议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与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法客观公正发表意见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由主持人批准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资料、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意见及会议意见等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法律适用裁判指引、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等,议题所在审判庭室或部门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总结撰写案例,提交议题的办案部门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或者分管院领导审定后,送交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统一编发后参照执行,促进形成类案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依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并向上级法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第二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履职情况记入办案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时的重要参考因素;研究、整理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审判辅助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负责指导专业法官会议的业务工作。
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设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具体负责专业法官会议的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信息申报、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以及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次数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
各审判庭应当对专业法官会议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并将整理形成的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报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院党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2017年2月22日制定的《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资安法〔2017〕34号)同时废止。本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后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